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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珠海区发布关于电动车违规停放和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发布于:2024-03-13 22:48:32 / 浏览量:383

广州市海珠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发布了一份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通告强调了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性,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

通告中详细列出了不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首先,对于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或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行为,将责令立即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单位,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而个人则将面临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对于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的行为,如果拒不改正,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将面临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而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则将面临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通告还规定了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消防车通道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这类行为,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则处以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如果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将强制执行,并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所需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的,还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如果尚不构成犯罪,责任人将被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受到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而如果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根据实际情况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最后呼吁广大市民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同时,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也需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这份通告的发布,旨在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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